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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6條規定,不具執業資格者不得刊登相關資料.詳如內文喔
日期:2020-03-11 01:16:00
 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\\r\\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,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登記。\\r\\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\\r\\n一、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。\\r\\n二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相關學程、科、系、所畢業\\r\\n 。\\r\\n三、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,並領有結業證書。\\r\\n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、管理、\\r\\n輔導、監督及檢查等事項,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、團體辦理。\\r\\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、輔導、監督及檢查等事項,不得\\r\\n規避、妨礙或拒絕,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。\\r\\n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、登記、輔導、管理、撤銷與廢\\r\\n止登記、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\\r\\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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